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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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8 03:10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多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那么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认为多个机关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一起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