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用地方案前,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数据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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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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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2:11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1)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2)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3)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4)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