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民众如何继承亲属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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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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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04:06
*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遗产的实务作法:
1、 *人民继承台湾地区的遗产,必须先收集或办理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及被继承人死亡的除户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
(3)编制继承系统表。
(4)提供遗产证明及编制遗产清册。(持被继承人死亡除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向台湾地区税务机关调阅被继承人财产归户资料)
2、*人民要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必须在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申明要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逾期则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3、继承在*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项期间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算。(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另*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其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4、*继承人向遗产所在地*为继承的表示,应参照非讼事件法的规定,向*提出继承遗产意思表示的申请书,内容应记载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送达代收人姓名及住居所及电话等。
(2)继承的原因,事实理由及申请继承的意思表示。
(3)说明*继承人的身分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
(4)附具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继承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继承系统表、遗产清册等)
(5)管辖*。
(6)具状年、月、日。
(7)申请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力。
5、*继承人向台湾*表示愿意继承遗产的声明,经管辖*准予备查后,可持准予备查的公文,依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分割遗产。若台湾地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继承人可持管辖*准予备查的公文及上述证明资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门申请移交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定各异,特别是*人民赴台湾地区办理继承不易,造成*继承人未能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为继承之表示,而被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无法继承的事例不胜枚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04:06
三年内必须申报才能继承。
最高200万台币。 相关规定如下
*地区人民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依台湾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 第 66 条规定,*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 於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为继 承表示。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 3 年期间未向*为继 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不能再要求继承。
一、 管辖*: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
二、 声请人: 依照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 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已经出养的子女无继承权,有前面顺位的继承人时,後顺位的继承人也不能声请继承(例如 有第一顺位的子女时,只有子女有继承权,可以提出声请,第二至四顺 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声请继承)。
三、 表示继承期间: 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 3 年内。
四、 应准备的文件: 1. 声请状。 2. 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或死亡证明书。 3. 继承系统表。 4. 符合继承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亲属关系公证书」,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 5. 委托公证书(因*地区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有所*,建议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 6. 其他*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系於*地区作成之文书,应先经海基会验证。
五、 *地区继承人继承时的*: 依两岸条例第 67 条规定: 1. *地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时,每位所得财产 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2. 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 区无同顺位的继承人时,归属台湾地区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区 无继承人时,归属国库。 3. 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在台湾地区财产遗赠予*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 200 万元。 4. 遗产中如果有不动产时,应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 额。但如果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时,*地区继承 人不可以继承,在决定*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不动产的价额 不计入遗产总额。 5. *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继承配偶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时,总额可以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可以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的大 陆配偶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 得继承。
六、 *通知: 1. *就是否为继承人的身分,为形式审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备查。 2. 继承表示经*准许,*会寄送通知予声请人、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声请人之继承权有争执时,应循诉讼程序解决。 3. 如*审查驳回声请时,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应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内向原*提出抗告,抗告书应叙明不服理由及证据。
七、 其他: 1. *地区人民收到*准予备查通知後,得向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遗产管理人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被继承人为现 役军人者,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後备指挥部;被继承人为退除役官 兵者,遗产管理人为*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安养机构或服 务机构)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 2. *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依法应办理遗产税申报,相关 事宜可查阅财政部网站,或迳洽财政部各地国税局。